近几年来,左俊杰律师代理了多起经典案例。其中代理的下列案件入选中国法院等年度司法保护典型案例。025年,代理二审改判的“多主体实施的制冷系统”发明专利侵权案被最高法院播报;2024年,代理的“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属案件获得最高法院的支持,涉案标的额为9248万元;2023年,代理的“百度指数”和“百度账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该案也同时入选重庆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代理的“一种新型翅片式液冷散热器”专利侵权案入选2022年济南法院十大知产案例;2019年,代理的“智能电极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入选“2019年度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8年,代理的“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质量检测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同时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及“2018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6年,代理的“油胗分离机”发明专利侵权案入选“2016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另外,左俊杰律师近年来还代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的商业秘密民事及刑事案件。左俊杰律师对技术类的专利和商业秘密维权及诉讼有丰富的专业经验。2025年,左俊杰代理的《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获得山东省律师行业业务成果二等奖。
经典案例如下:
一、2025年,代理二审改判的“多主体实施的制冷系统”发明专利侵权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 373 号】中创造性的提出了“实际主导”侵权认定规则被最高法院采纳并予以播报。
【典型意义】对于不同主体分别提供的多个部件组合形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的责任追究,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在实务界争议很大。此案为准确认定提供被诉侵权产品部件的不同主体的责任作出了有益探索。是最高法院公布的首例多主体实施的产品专利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是重大的突破,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2025年代理某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纠纷执行案,最终执行和解标的额超2亿元,2026年1月23日,该案入选山东法院“鲁法品牌”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代理该侵害商业秘密侵权发回重审案。
三、2018-2024年,代理胜诉的“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药品发明专利权权属、许可合同系列民事纠纷及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全部胜诉,涉案标的额近亿元。
该案还关联其他专利权属、撤销合同等系列案,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 871 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 220 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 1569 号、烟蓬检刑不诉【2023】93号。
【典型意义】该案对医药企业合作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有参考意义。该案案件事实跨度二十年,历经五年十九审,涉及最高法院和三个中级法院,以及两个基层公检机构,案件标的额过亿元,可以说是一场知识产权的战争,该案是对中国二十年来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状况的一个见证。该案是中国医药领域知识产权创新保护的典型案例,考验中国专利的保护制度、考验医药合作开发双方的诚信、考验司法公信力。该案在药品批件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分别归属不同主体情况下如何认定权利的真正归属,在民刑交叉情况下如何考虑知产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影响,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四、2023年,代理的“百度指数”和“百度账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也同时入选重庆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2023年代理百度公司诉广州某公司、济南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该案属于新类型复杂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案件。关于“百度指数”的提升及“百度账户”空户的使用,我国司法实践之前还没有相关判例。“百度指数”及“百度账户”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百度账户的权益归谁;百度公司对百度账户空户的使用是否有监管责任;不具备技术干扰能力的网络销售商经营“百度指数”、“百度账户”是侵害实施方,还是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者,这些争议及适用法律值得探讨和研究。
五、2022年,代理的“新型翅片式液冷散热器”实用新型专利确认不侵权案入选2022年济南法院十大知产案例
【德州众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晋江爱家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1371号
【基本案情】晋江爱家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820870772.4、名称为“一种新型翅片式液冷散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向德州众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佳公司)发律师函,认为众佳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众佳公司请求法院确认未侵害爱家公司专利权。
【典型意义】本案系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对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或投诉但怠于起诉,导致被警告人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的困境提供了救济途径指引,有效防止了权利人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
六、2020年,代理二审改判胜诉的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澳翔勘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智能电极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入选“2019年度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8)鲁民终838号】。
【案情摘要】惠洲地质研究院系“分布式并行智能电极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澳翔公司制造销售“多通道超高密度直流电法勘探仪”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澳翔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当事人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信号采信方法是否与涉案专利具有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该案一审认定被告西安澳翔公司的技术方案构成侵权。该案的难点在于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涉案专利的N极不固定,被控产品的N极是固定的,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包含N极固定和不固定,是上位概念,故被控技术方案落人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左律师二审代理认为,专利的本质是N极是任意变化的,被控技术方案N极只能是固定的,二者不是上下位概念的问题,二者是技术手段不同,技术构思不同,功能和效果也不同。
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如果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并不明确,一般情形下专利主题名称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方法专利中,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某项权利要求实施内容已经明确的,不得以实施方法不确定为由扩大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惠洲地质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正确认定技术主题、实施方法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通过对电法勘探领域测量方法专利中技术主题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权利要求的内容、技术比对的必要步骤等问题的认定,对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合理界定,实现了专利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有利于激励社会创新创业。
七、2019年,代理胜诉的胡小泉、朱江蓉与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2018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情摘要】胡小泉、朱江蓉系“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质量检测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惠诺药业将涉案专利申请为国家药品强制标准并使用该标准检测“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惠诺药业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检测方法、停止销售按照上述检测方法获得的“肝素钠封管注射液”药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诺药业侵权事实成立。关于责任承担,根据查明事实,使用涉案国家药品标准检测的“肝素钠封管注射液”药品并非专用于治疗某种疾病或治疗中必不可少的药物,且有其他方法可以替代,故停止使用涉案国家药品标准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并且,若不制止惠诺药业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检测的涉案药品的销售,将导致惠诺药业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侵权后果不受法律规制,其仍可通过销售已经使用涉案专利检测方法检测的涉案药品获得侵权利益,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新类型专利侵权案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强制性标准未明示所涉必要专利信息的情况下,实施人实施该强制性标准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作出相关规定。本案的裁判,依据专利侵权判断规则,综合考虑专利法立法本意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八、2017年,代理胜诉的“油胗分离机”发明专利侵权案入选“2016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6)鲁民终1743号】。
【案情摘要】朱忠毅系“一种禽胗脱油后的油胗分离机”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双丰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双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查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其中一个技术特征为“斗型入口的上部侧壁上开设排水排油口”。双丰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排水排油口未开在斗型入口的上部,与涉案专利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并结合专利附图的描述和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中“斗型入口的上部侧壁上开设排水排油口”的“上部”是相对于斗型入口侧壁上的水平面高度而言,并非单纯指斗型入口本身的上部,否则无法实现涉案专利胗、油、废渣通过水体浮力分离的发明目的。被诉侵权产品排水排油口的位置也是开设在斗型入口侧壁相对于水平面而言的上部,与涉案专利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双丰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
【典型意义】本案系通过正确解释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件。当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存有不同理解,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产生争议时,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的裁判,通过对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依法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激励创新、促进原创性发明增长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九、2025年,为崔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罪成功无罪辩护案【(2024)鲁1002刑初78号 威环检刑不诉【2025】49号。在刑事案件中,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最终无罪结果的概率极低。本案经过坚持三年的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撤回了起诉,为当事人争取了无罪的最佳结果。
十、星某公司与王某某、华某公司就私有云数据经营信息侵害商业秘密案。
【典型意义】1、该案是因员工跳槽引发的侵害数据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之争,对于主张商业秘密权利的一方而言,要了解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内涵,要有针对性的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从权利的形成到使用过程均要有留痕证明;2、对于海量的数据信息主张什么权利予以保护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本案将星某公司的数据经营信息的竞争优势以商业秘密形式予以维权保护。
十一、2025年,代理的“宏济堂”系列商标无效定性改判案【(2025)京73行初9439号等29个行政判决,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29个在第44类医疗咨询领域的“宏济堂”注册商标(两个宏济堂公司的老字号之争),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商标有效,经律师代理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变定性,撤销国知局的裁定。
【典型意义】此案是老字号与商标交叉的疑难案件,基于同根同源的老字号之间产生商标争议,在国内是首例。法院根据历史传承的内涵,保护在先权利,而非仅根据在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注册的适当性则给予了指导。
十二、2020年,代理的天津市发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动力发电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在最高法院二审成功改判〔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361号〕。
【案情摘要】天津发电公司系“水轮发电机组的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哈尔滨动力公司生产销售的水轮发电机组的制动装置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哈尔滨动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一审判决】一审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不同之处在于:涉案专利粉尘回收装置的集尘盒壳体内自上而下设有防火板和空气滤芯,空气滤芯与防火板相连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制动装置端部连接有底边有条状开口的梯形槽,梯形槽开口处底部连接有圆柱状壳体,空气滤芯置于圆柱状壳体内,并于圆柱状壳体连接。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与制动装置螺接的梯形槽底边开口下方连接圆柱状壳体,并在圆柱状壳体内部安装空气滤芯,该组合方式与涉案专利在集尘盒壳体内设置防火板与空气滤芯属于基本相同手段,能够实现延缓粉尘与空气滤芯接触时间的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且上述替代手段是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二者构成等同特征。
【二审判决】最高法院认定,涉案专利进风口与防火板分别设置,而被诉侵权产品中仅有一开有条形开口的梯形槽。可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关于防火板的特征并没有采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手段。被诉侵权产品中,从梯形槽上条形开口直接进入集尘盒的粉尘与火花将直接与空气滤芯接触,并不能起到防火作用。二者也没有实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效果。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如何认定等同技术特征的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虽然从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及是否容易联想到等四方面对等同技术特征进行了原则性界定,但在如何认定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是否基本相同,实践中仍不易把握,一些案件出现弱化技术手段而强调整体功能效果的倾向。在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在整体的工作原理、功能效果上往往相近,甚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也包含了专利最具进步的技术发明点,这些都可能对法官认定是否等同技术特征带来影响。如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组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组合形成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基本相同的功能效果,故二者构成等同特征。一审判决未在清晰划分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同时根据手段、功能、效果去评判。本案的裁判,对于如何理解技术手段,以及如何理解必须同时考虑手段、功能和效果去判断等同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十三、2020年,代理胜诉的朱江蓉与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知民终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争议标的额5000万】,对滥用专利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
十四、2021年,日照禹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日照港集团岚山港务有限公司港口资产转让合同纠审系列案。该系列案历经五年包括发回重审共七审,二审成功改判,涉及金额过亿元,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损失,取得了圆满的效果。
十五、2025年,左俊杰代理的《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获得山东省律师行业业务成果二等奖(鲁律协【202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