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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6日 山东专利律师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批准文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字号、地址或者代码标识的;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4)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5)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者变质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7)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使用价值的;
  (8)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未提供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
  (9)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许可证或产品登记证方可生产的商品,而无证生产或者曾经取得但已失效的;
  (10)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地址,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号码、产品批准文号,未按规定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含量、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的;
  (11)其他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中假冒伪劣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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