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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2日 山东专利律师  
关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08〕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由我局承担原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工作。为适应工作需要,决定由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援助中心”)开展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维权援助中心应接收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举报或投诉,以及接收转送的举报或投诉案件。

  二、维权援助中心接收举报或投诉案件后,要及时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转送,并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和结果。

  三、维权援助中心接收其他举报投诉服务机构转来的案件,在交由所在地相关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处理后,应通过维权援助中心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和结果。

  四、维权援助中心要进一步做好维权公共服务工作,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指导单位或个人依法对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进行举报或投诉。

  五、已经分别设立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尽量实行整合,协同开展维权缓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一套班子两个牌子);不能整合的要努力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

  六、未设立维权援助中心的,应根据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的有关要求,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季 节

电  话:010—62086566

抄送: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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