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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类作品版权归属难题待破解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0日 山东专利律师  
 访谈类作品是采访者与被采访者进行思想交流的产物,具有区别于一般新闻作品的特殊结构形式,其著作权的归属也相应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关于访谈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仍有很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访谈类作品能够最大限度地揭示现象的真实性,其口语化的表述方式还可以满足不同知识背景下读者的阅读需求,因而受到广大读者欢迎。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新闻报道形式,访谈类作品的著作权是由采访者单独享有,还是应由访谈双方共同享有,目前仍有很大争议。特别是随着人物访谈报道的普遍化,由其权利归属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如关于《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的著作权侵权案,曾受到业界高度关注;何祚庥接受采访事件引发舆论热评,并引发业界关于“采访稿是否需要受访人审核”的网上调查。
 
 访谈作品引纠纷 
 
 2000年1月,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其中收录了7篇署名余秋雨的文章;1篇署名杨澜、余秋雨的采访文章;3篇署名为他人的采访余秋雨的文章。之后,余秋雨以其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法院判令中国文联出版社停止发行该书,并收回在全国各新华书店的存书,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而中国文联出版社辩称,该书中3篇署名为他人的文章著作权并不属于余秋雨。
 
 法院查明,中国文联出版社是依据1999年10月与萧夏林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发行《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该书由全国新华书店经销,定价22元,印数3150册。2000年,中国文联出版社向萧夏林支付“主编费”1600元、“正文稿酬”11200元。该书出版未经余秋雨许可,且未向其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采用了“主编”的署名方式,收录了多位权利人的作品,因此能够认定该书为若干作品汇集编排而成的新作品,对该作品的出版发行必然导致对所汇集编排的若干作品的使用。因此,中国文联出版社必须对所出版发行的图书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该书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从该书收录余秋雨的作品,并已经为其署名的事实可以看出,中国文联出版社在出版该书时,明知上述7篇文章的权利人为余秋雨。但其在未征得余秋雨同意的情况下,出版发行了该书,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版权归属产生异议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署名为杨澜、余秋雨的采访文章《从真实到有序》,属杨澜、余秋雨共同享有权利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对侵犯该篇文章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制止一切侵害或者可能侵害该篇文章著作权的行为。因此,当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杨澜、余秋雨均有权主张权利。
 
 中国文联出版社在明知上述8篇文章的作者为余秋雨,却不尽审查义务而实施上述行为,导致了侵犯余秋雨著作权的图书以出版发行的方式得到传播,扩大了侵权的范围,侵犯了余秋雨对上述8篇文章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获得报酬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该书中另外3篇文章的署名均非余秋雨,而在该案中,余秋雨是基于对这3篇文章享有著作权而提起侵权诉讼,故使得这3篇文章的著作权归属产生异议,进而使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院对此部分不予处理。中国文联出版社与萧夏林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只是订立该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因此,文联出版社已经向萧夏林支付“正文”稿酬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应向余秋雨支付报酬的责任。
 
 该案审理结果是,中国文联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向余秋雨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400元;驳回余秋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采访者权利之争受关注
 
 目前,访谈类文章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即其著作权应当属于采访者还是被采访者或是二者共有,在业界还存在较大争议。如在2005年,因做“走访老电影人”系列专题需要,羊城晚报记者致电老艺术家孙道临,表明采访意图。孙道临明确提出接受采访要收费。他表示,并不是说接受任何采访都要收费,这根据采访的内容和时间而定。他以前接受采访并不收费,现在是因为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接受太多的采访,并且这里面也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应该得到相应的酬劳。
 
 对于孙道临所提出的接受采访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有学者认为,在上述环境下,涉及知识产权的说法在法律上是不妥当的。因为孙道临接受采访是向公众提供事件真相和相关信息,并不能理解成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也就谈不上知识产权。经过采访者撰写创作最后见报的稿件,则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著作权归报社所有。
 
 又如,2005年12月,《南方人物周刊》刊发了记者刘天时采访何祚庥的文章《对话何祚庥》。因为文章中写有何祚庥就矿难问题对中国矿工说出的“(怨就怨)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了?”这样的话,因此引起舆论热评。对此,何祚庥辩解,《南方人物周刊》刊发的专访文章系删减拼接而成,并非受访人本意。他在网上发表了《揭露伪新闻》系列文章,详细描述其与记者对话细节,并指出当其要看记者刘天时整理的专访稿时,被告知已经发稿;问及为何没经其过目就发稿,对方回答是因为他没有提出看稿的要求。
 
 何祚庥指出,按采访惯例,记者作报道,原则上都是要经过被采访者本人过目的,有些报纸甚至要求,有被采访人签名表示同意的字样才能发稿。针对这一事件,网易新闻中心还发起“采访稿是否需要受访人审核”的网上调查。
 
 传统观念受质疑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根据这一规定,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
 
 独创性,说明作品不是依照已有形式复制而成的,也不是通过既定的程序、程式等推算出来的,而是作者自己构思、取材、安排、设计的结果。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和工业产权上的新颖性并不等同,并不是要求作品表达的主题前所未有、独一无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并非思想。


 
 人物访谈类作品是记者针对新闻人物、新闻事件,或者某种社会现象、某一思想主题,事先选定访谈对象,进行面对面交流,再根据谈话记录整理而成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
 
 对于访谈作品的版权归属,是延续传统观点,由记者享有,还是将其都认定为合作作品,而由双方共同享有?笔者认为,应结合著作权法的原理和基本精神,根据访谈作品的写作形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根据访谈的写作结构,人物访谈作品一般可以分为散文式结构、人物自述式结构、问答交谈式结构3种情况,而每种情况下,作品权利的归属都有所不同。
 
 符合独创作品要件
 
 访谈类作品的第一种类型是散文式结构,即记者采用散文笔法来进行叙述的一种专访表达手法。这种表达方式实际上是记者在写作中摆脱了问答的模式,根据专访报道的需要,自由取舍访谈内容,并将叙事、写景、人物刻画等多种手法融为一体,有时还插入记者的议论和抒情,具有一定的文学色彩。
 
 对于这种作品类型,笔者主张其著作权由采访者享有。因为对于以此种方式创作的访谈作品,被采访者的话语仅仅为记者提供了写作素材,在作品的成文过程中,记者对访谈对象的谈话内容进行整理、加工,并根据文章主题和构思框架,进行或直接或间接的引用。在写作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描写、叙述、抒情、议论等表达方法,对整个文章进行编排和构思。文章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写作风格,完全符合作品独创性的构成要件,是作者智力成果的表现。因此,对于这一类的访谈作品的著作权,理应由记者享有。
 
 主题设计是关键
 
 访谈类作品的第二种类型是人物自述式结构。这是一种直接在报道中呈现人物的自述言语,而隐去记者采访问题的专访报道形式。在这种叙述结构中,记者通过整理被采访者的话语,以被采访者的口吻自述相关经历、思想、情感等,或者谈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等,引用的都是被访者的原话。
 
 对于对这类作品,笔者认为,其著作权应由采访者、被访者共同享有。因为文章是以被采访者的口吻来表现的,隐去了记者的角色,所以有人认为这类作品是口述作品,应当由被访者享有著作权,而记者只是间接记录被访者的言谈,并不能享有著作权。
 
 但笔者认为,这类作品与口述作品是完全不同的。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用即兴的口头语言创作而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比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之所以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科学技术尤其是录音录像技术的发展,使口述作品和其他作品一样得以复制、传播和利用。
 
 口述作品与访谈作品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在访谈作品中,记者参与到对话过程中,并在这一过程中起了很大的积极作用,而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记录者,仅充当录音机录相机的角色。也就是说,是记者在引导着谈话人的谈话方向,并对谈话者的回答进行剖析和追问。
 
 最重要的是,进入叙述文本的话语是经过记者整理、挑选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记者并非像口述作品记录者那样将谈话者的言谈全部照搬下来,而是按照设计的主题,对文章的脉络和框架进行搭设和建构,从而形成一篇口述式的人物访谈作品。这种作品的形成,是访谈双方共同的智力活动,因此应当将其认定为合作作品,由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
 
 合作形式决定权利归属
 
 访谈类作品的第三种类型是问答交谈式结构,记录采访者和被采访者之间的问答内容。这种访谈类作品比较常见,作品展现了整个采访过程,并以记者提问、被采访者回答的形式出现。
 
 笔者认为,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也应当由采访者、被访者共同享有。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作品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展开,被采访者的言语直接构成作品的一部分,进行简单的文字整理后即可发表。对于被采访者的回答,采访者只是对一些语法上错误进行改正,使其更加顺畅和连贯,并不能进行实质上的改动。被采访者的回答,是其智力活动和独创性的体现。
 
 在这类作品中,采访者并非只是简单地提出几个问题,要想创作出一篇优秀的作品,采访者必须事先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做好背景调查,以提出针对性更强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专访中,记者提问的内容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采访者的表达,记者的提问引导双方进行思想的交流与碰撞。这样的一个过程实际上是双方合作创作的过程,因此,著作权也应当由双方共同享有。
 
 满足合作创作要件
 
 笔者认为,将后两种情形的作品视为合作作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创作,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第一,双方有共同创作的意愿。第二,双方有共同的创作行为,即对作品的形成都有独创性的贡献。
 
 在进行采访时,采访者与被采访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采访者可以选择被采访者,被采访者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当采访完成后,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进行合作创作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为同意进行合作创作,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如双方有约定则从其约定。采访的过程,就是双方合作创作的过程,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对作品的形成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和同约定避免冲突
 
 对于上述第一类作品,著作权由记者享有,如果被访者对记者所引用的话有异议,认为其曲解了本人意愿,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则可以提起损害名誉之诉,但并不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而对于第二、三类作品,属于合作作品,由采访者和被访者共同行使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
 
 因此,受访人有权要求对即将发表的采访稿进行审核,因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是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记者拒绝提供采访稿,则被采访者可以阻止记者行使发表权。
 
 笔者建议,在采访前,采访者和被采访者双方可以进行权利约定。用约定的方式确权,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发生率。在以后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应对这种约定作出具体规定,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报 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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