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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秘 密 及 其 法 律 保 护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6日 山东专利律师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权利人掌握的未披露的信息,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它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经批准的国家秘密)。
  下列信息均属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模型等,包括且不限于列出商业秘密目录或代号清单中的信息。
  (一)各类产品(包括且不限于半成品)的设计、程序、实验、配方、技术数据、专用技术、图纸、生产工艺、工艺诀窍、制作方法、生产流程、经验公式、管理诀窍、样品(包括模型)等。
  (二)专用设备及其相关图纸、资料等。
  (三)各类产品的模具、量具及其相关图纸、文件资料、物品。
  (四)各类产品(包括部件)科研计划、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各种数据、过程、结果。
  (五)与公司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软件开发、策划、广告等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资料、数据、信息。
  (六)各类产品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协作的经营信息。 (七)管理、经营的决策、运行。
  (八)公司策划或营销或投资的调查、策略、方案、计划、步骤等,以及尚未付诸实施的市场预测、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经营决策。 (九)采购信息、进货渠道、进货价格、进货方法、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方法、成本构成、工作规程、客户名单、客户数据、客户资料、客户联系方式、标注商业秘密的经营活动材料、标书标底等经营信息。
  (十)标注“商业秘密”字样的信笺、笔记、文件、记录、资料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对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罚有明确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四条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有多种制裁措施,包括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民事侵权赔偿。
  刑事制裁的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如果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允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
  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证据收集方面
  证据的重要性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不言而喻的。收集证据对此类案件来说一般要求要迅速及时、谨慎合法、重点兼顾全面,其工作量大,技巧性强,最好由专业人员具体操作或者在专业人员具体详细指导下把握时机、看准火候进行实施,切勿打草惊蛇,贻误战机。
  (二)维权为中心,兼顾制裁,注重工作实效的原则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都给权利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维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或减少已经造成的损失,制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进而扩大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因此,不管是权利人亲自操作,还是委托他人实施(如果委托他人,建议最好委托合法的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有经验的执业律师),都必须始终清醒地意识到所有的工作最终和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技术或者经营方面不受侵犯,在维权的同时不忘保密,尽可能缩小公开的范围,不要为了一时痛快,颠倒维权和制裁的关系,偏离法律保护的维权中心和重心,最终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根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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