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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泉销售不合格“莲花”味精案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7日 山东专利律师  
案例:陈宝泉销售不合格“莲花”味精案
2001年7月20日,赣州市章贡区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称赣南贸易广场西街62号生产、销售假冒味精,随即立案进行调查。当场查扣封口机、打包机各1台,天平秤2台,假冒“莲花”味精1500公斤、“天桥”味精1450公斤。
经查,当事人陈宝泉从1997年4月开始,先后共销售严重掺杂掺假、不合格,且名称与“莲花”味精相近似的“连花”味精3500公斤,计销货款31750元,每公斤获利02元,获违法所得700元。同时,从2001年7月10日开始,用购买来的印有伪造“上海天桥味精厂”厂名、“上海闸北区解放大道1028—1038号”厂址的内外包装袋,擅自将散装味精用打包机、封口机生产加工成假冒“天桥”味精,至2001年7月20日共生产了1600公斤,已销售150公斤,计销货款1275元,每公斤获利05元,获违法所得75元。
章贡区工商分局依法对当事作出没收违法775元,没收“莲花”、“天桥”味精2950公斤,罚款367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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