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专利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案例
司法实践
专利诉讼
商业机密
著作权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18678888955
18678888955
邮箱:
jfzuo@sina.com
地址:
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西区16层
站内搜索
商业机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利用
商业秘密的法理分析
上诉人上海伟求永磁设备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商业秘密保护“十要”
法院认定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打印机使用与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如何保护?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措施
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商业机密
企业同职工签定保密商业秘密协议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7年9月1日
山东专利律师
第一,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定《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
第二,企业在同职工签定“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保密协议书或者保密条款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商业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
(2)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私自跳槽到另一企业;
(3)合同期满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三年内不使用本商业秘密;
(4)违约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利用
2.商业秘密的法理分析
3.上诉人上海伟求永磁设备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4.商业秘密保护“十要”
5.法院认定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山东专利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67888895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