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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成效显著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 山东专利律师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成效显著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82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并从198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商标法》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商标法律基础。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我国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使《商标法》完全符合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经过二十多年的商标法制建设,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形成了以《商标法》为基础、内容比较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现代商标法律体系。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情况,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商标法》规定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就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双轨制”。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管辖权,不仅可以应当事人的投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而且可以依照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在大部分国家,当事人遇到商标纠纷一般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比较费时费力。而我国的行政保护则具有行动迅速、程序简便、查处速度较快、结案时间较短的特点,不但能够实现对商标专用权最充分的保护,同时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国,绝大部分的商标侵权案件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而且其中大部分案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不管注册人来自国内还是来自国外,均享有同样的权利,受到同等的保护。自1983年《商标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商标行政执法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查处了大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维护了中外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特别是自2004年下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部署,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保护驰名商标、涉外商标、食品商标、药品商标为重点,开展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效果,突出表现在:
  一、查处了大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据统计,2004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0171件,比2003年增加了51.66%;其中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5401件,比2003年增加了158%;向公安机关移送商标犯罪嫌疑案件96件,犯罪嫌疑人82人。今年1-6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巩固去年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813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3.4%;其中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245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55.8%。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保护了中外商标权人的利益。
  二、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商标犯罪嫌疑案件显著增多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学习和落实,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惩了一批商标违法犯罪分子。如,2005年3月7日,浙江省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根据举报,在温州市梧田南村慈南路87号某打火机厂查获标注“zippo”的打火机4497个、打火机半成品(外壳)4900套,成本价7846.4元。3月15日,该局又在瓯海区东风村井泉巷18弄8号一打火机厂内查获标注“zippo”商标的打火机32980个、打火机半成品(外壳)6000套,成本价42576元。两起案件中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未销售,所查获的物品价值较低,按过去的立案标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两案发生在“两高”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后,按照该解释,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据此,瓯海分局按照美国之宝制造公司所提供的被侵权产品每只188元人民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按此方法计算,两案涉案金额分别达到845436元和6200240元(半成品价值不计),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立即将上述两个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两高”新司法解释的实施,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明显增加。今年1-6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76件,移送商标犯罪嫌疑人88人,分别是去年同期的3.6倍和2.3倍。
  三、创新了商标监管方式
  在专项行动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开拓创新,相继推出商标保护新举措。北京和上海两市工商局采取有力措施整顿流通领域商标使用秩序,分别应多家外国高知名度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在权利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在全市所有服装和小商品市场内发布通告,禁止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经销带有其商标商品的行为。北京市工商局两次公告所保护的国外高知名度商标涉及8个国家、17家企业的48件注册商标;上海涉及权利人10家、商标40件。通告涉及的国家多、企业多、商标多,产生了较大的国际影响。英国richemont公司专门致函上海市工商局称赞此举“是一个崭新的创举,建立了一套更好保护国际著名商标体系的先例”,并“将有助于教育公众尊重国外高知名度商标的法律权利和商业利益”。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召开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第六次会议上,外商投资企业代表也对两市的做法表示赞赏。
  四、对驰名商标予以重点保护
  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为重点之一,不断加大保护的力度。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于驰名商标商品对顾客具有较强的吸引力,驰名商标更容易招致不法行为的侵害。因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都要求对驰名商标予以比普通商标更大范围的保护,即所谓的扩大保护,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自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来,我国积极履行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1987年,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1件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1990年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美国sher wood电子实验室有限公司的“sherwood”音响商品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了广东某企业在相同商品上不正当注册的“sherwood”商标。


  自2004年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商标管理和商标争议中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对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先后认定外国驰名商标30件,涉及9个国家或地区,其中美国13件、法国5件、荷兰3件、英国2件、瑞士2件、日本2件、德国1件、意大利1件、英属维尔京群岛1件。这些商标包括美国的“采乐”、“du pont”、“迪士尼”、“吉列 gillette”、“雪碧”,法国的“lancome兰蔻”、“梦特娇”,荷兰的“菲利浦philips”,日本的“尼桑”、“ykk”,瑞士的“tissot t”,德国的“boss”,意大利的“法拉利”,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香格里拉shangri-la”等。这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得到了众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的肯定,坚定了他们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信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中外商标注册人权益的保护,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商标事业的繁荣,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来华商标注册。1983年,我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即全年商标局收到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不足2万件,其中来自国外的申请为1687件;2004年则达到了58.8万件,已连续三年位居世界前列,其中来自国外的申请超过6万件。在来自国外的这6万多件申请中,来自美国的申请最多,为13343件;来自日本的申请为11945件,居第二位;来自德国的申请为5961件,居第三位。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累计注册商标已达237万件,其中外国企业在华注册商标达到了42.2万件,来自129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和外国来华注册商标数量的大幅增长,充分说明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是健全的,中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有力的,外商对中国的市场环境是有信心的。
  今后,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严格执法,有效保护国内外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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