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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出售盗版光盘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理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30日 山东专利律师  
本报讯(记者 张蕾)一小贩因贩卖盗版光盘被朝阳检察院近日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据悉,今年1月11日,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以前常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贩卖盗版光盘案件,一律按侵犯著作权罪定罪。

  今年3月22日14时许,董某在其经营的电器修理部内,以人民币16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dvd光盘四张,被公安人员抓获。警方当场起获dvd光盘2244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属非法出版物。

  记者从朝阳检察院了解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前,出售盗版光盘、图书的一般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意见》公布后,依据第十一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此类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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