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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手续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7日 山东专利律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履行备案手续。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许可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受理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备案材料真实、齐全;备案网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提交材料:按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格式文本附后)要求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填报有关内容。

  审批时限: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无

  咨询电话:010-951690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咨询电话见网站www.miibeian.gov.cn

  许可结果:可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上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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