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专利信息利用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提高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专利信息利用能力,努力发挥专利信息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转型与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我局决定面向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举办专利信息利用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班。
一、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分三批进行,第一批时间为8月23日至27日,第二批时间为9月6日至10日,第三批时间为10月25日至29日。培训地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馆。
二、培训内容
专利信息资源及其检索工具实务、专利信息在企业创新与经营中的综合运用、专利信息检索方法与策略、同族专利及法律状态检索。
三、培训对象
培训主要面向全国第四批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专利工作专职人员或科研技术人员。培训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请各单位于7月30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传真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
四、其他事宜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组织人员报名参加培训。
(二)培训报名人员批次将视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三批的报到时间分别为8月23日、9月6日、10月25日上午8点—9点;报到地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三)培训费由我局统一解决,食宿及其他费用自理。
(四)培训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并通报所在省局。
特此通知。
附件:1.专利信息利用技能培训报名表
2.专利信息利用技能培训批次及名额分配表
二○一○年七月九日
联系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 贾丹明 赵 欣
电 话:(010)62083028 传真:62083238(传真)
邮 箱:wenxianbu@126.com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徐俊峰 孙 朗
电 话:(010)62086568 (010)62083685
附件1
专利信息利用技能培训报名表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签章)
批次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职务
职称
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
通信地址
邮编
电子邮件
传真
参加专利信息应用相关培训情况
1.您参加过专利信息应用相关培训的次数?
a.没参加过 b.1-3次 c.3-5次 d.5次以上
2.您参加过哪些方面的专利信息应用相关培训?
a. 技术方案设计中的专利文献检索及应用; b. 专利信息利用与企业技术创新;
c. 技术开发立项中的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 d. 专利法律状态及同族专利检索;
e. 因特网上免费专利信息检索; f. 收费数据库的专利检索使用;
g. 专利信息分析; h. 企业专利战略研究;
i. 技术创新中的专利预警与分析; j. 专利文献基础知识培训
k.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
专利信息使用情况
1.从事有关专利信息工作的时间?
a.1年以下 b.1-3年 c.3-5年 d.5年以上
2.工作中利用专利信息的频率?
a.每天使用 b.每周使用2-3次 c.每月使用2-3次 d.每年使用2-3次
3.本单位在下列哪些业务工作中进行专利信息检索?
a.技术开发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检索; b.提交专利申请前进行检索;
c.产品推向市场前进行侵权分析检索; d.专利许可或转让中判断专利价值的检索;
e.技术方案设计或解决技术难题进行检索; f.监视竞争对手而进行专利检索;
g.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进行检索; h.了解某一技术在其他国家的发展状况;
i.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
4.您认为本单位哪些方面的专利信息利用有待进一步提高?
a.技术开发立项前进行专利信息检索; b.撰写专利申请前进行检索;
c.产品推向市场前进行侵权分析检索; d.专利许可或转让中判断专利价值的检索;
e.技术方案设计或解决技术难题进行检索; f.监视竞争对手而进行专利检索;
g.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进行检索; h.了解某一技术在其他国家的发展状况;
i.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
附件2
专利信息利用技能培训批次及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市区知识产权局
(部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培训批次
名额
1
北京市
第一批
4
2
天津市
第一批
4
3
河北省
第一批
4
4
山西省
第一批
4
5
内蒙古自治区
第一批
4
6
辽宁省
第一批
4
7
吉林省
第一批
4
8
黑龙江省
第一批
4
9
上海市
第一批
4
10
江苏省
第一批
4
11
浙江省
第一批
4
12
安徽省
第一批
4
13
福建省
第一批
4
14
江西省
第一批
4
15
山东省
第一批
4
16
河南省
第二批
4
17
湖北省
第二批
4
18
湖南省
第二批
4
19
广东省
第二批
4
20
广西自治区
第二批
4
21
海南省
第二批
4
22
重庆市
第二批
4
23
四川省
第二批
4
24
贵州省
第二批
4
25
云南省
第二批
4
26
西藏自治区
第二批
3
27
陕西省
第二批
4
28
甘肃省
第二批
4
29
青海省
第二批
4
30
宁夏自治区
第二批
4
31
新疆自治区
第三批
4
32
大连市
第三批
3
33
宁波市
第三批
3
34
厦门市
第三批
3
35
青岛市
第三批
3
36
深圳市
第三批
3
3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三批
3
38
沈阳市
第三批
3
39
长春市
第三批
3
40
哈尔滨市
第三批
3
41
南京市
第三批
3
42
杭州市
第三批
3
43
济南市
第三批
3
44
武汉市
第三批
3
45
广州市
第三批
3
46
成都市
第三批
3
47
西安市
第三批
3
48
国资委
第三批
1
49
国家林业局
第三批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秘书处
2010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