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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左俊杰代理案件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案例和山东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0年2月10日 山东专利律师  Tags: 律师
  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左俊杰代理胜诉的胡某、朱某与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2018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件介绍:


  “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质量检测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胡某、朱某


  被告: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惠诺药业)


  【案情摘要】胡某、朱某系“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质量检测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惠诺药业将涉案专利申请为国家药品强制标准并使用该标准检测“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惠诺药业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检测方法、停止销售按照上述检测方法获得的“肝素钠封管注射液”药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惠诺药业侵权事实成立。关于责任承担,根据查明事实,使用涉案国家药品标准检测的“肝素钠封管注射液”药品并非专用于治疗某种疾病或治疗中必不可少的药物,且有其他方法可以替代,故停止使用涉案国家药品标准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并且,若不制止惠诺药业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检测的涉案药品的销售,将导致惠诺药业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侵权后果不受法律规制,其仍可通过销售已经使用涉案专利检测方法检测的涉案药品获得侵权利益,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意。法院判决惠诺药业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新类型专利侵权案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强制性标准未明示所涉必要专利信息的情况下,实施人实施该强制性标准是否构成侵权及责任承担作出相关规定。本案的裁判,依据专利侵权判断规则,综合考虑专利法立法本意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左律师点评】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审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DC)垄断案以来,“标准必要专利”这一概念逐渐被业界知晓。由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具有前沿性,我国对此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业界对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认识还未能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研究。本案既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承担这个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又有原被告双方曾经合作带来的是否存在被告合法使用的争议,进步一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一、在未构成默示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性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责任及禁令救济问题。


  1、强制性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处置原则


  我国法律没有建立标准必要专利的默示许可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基于该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推荐性标准,法院通常对以促进许可使用为一般原则,以支持禁令救济为例外。但该条款并不适用于本案,该条只适用于“推荐性标准”,并不适用“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中所涉专利侵权的禁令救济制度目前还是空白。涉案的肝素钠封管注射液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因此本案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责任应按现行的专利侵权原则判定处置。


  2、本案是否可基于“公共利益”排除侵权禁令


  《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本案一审判决认为当专利之私权利益,又涉及到标准之公共利益,当二者产生冲突,更加应该关注和保护标准之公众利益。一审判决基于公共利益驳回了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使用专利方法的诉请。二审判决认为使用涉案国家药品标准检测的“肝素钠封管注射液”药品并非专用于治疗某种疾病或治疗中必不可少的药物,且有其他方法可以替代,故停止使用涉案国家药品标准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本人认为:公共利益是民法上的框架概念,没有明确的边界,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对涉及药品的专利权与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有恰当的认识,维护公共利益时需兼顾专利权之保护,二者利益需平衡而非取舍。任何药品都有公众的需求,公众的需求不必然都上升为公共利益,否则任何药品专利都可能因涉及公众的需求而无法实施禁令保护,这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意。一审判决在未考量专利被继续侵害的救济且被告违约终止合作协议之过错情况下,以公共利益为由舍弃专利权人的利益,难谓之公平公正。


  二、基于合作关系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先用权抗辩成立的三个构成要件:1、在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3、被诉侵权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技术。司法实践中,先用权抗辩的争议多在于能否证明在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前是否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专利技术。本案中原被告曾系合作关系,原告提供技术,被告使用技术,故被告抗辩基于合作关系的先用权成立,不构成侵权。一、二审均认定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被告不享有合法使用的基础,不符合合法获得技术的条件。


  律师简介


  左俊杰律师,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师,双证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擅长知识产权、民商事、商业地产等法律业务。


  左俊杰律师既懂技术又懂法律,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左律师在专利侵权与保护、专利无效宣告、商业秘密、不正竞争、特许经营、著作权与商标维权等知识产权领域潜心研究。擅长运用全面覆盖、等同、禁止反悔及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专利诉讼原则,代理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胜诉的“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质量检测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同时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及《2018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代理胜诉的“油胗分离机”发明专利侵权案入选山东高院201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代理迈安德公司被控专利侵权数千万元系列重大索赔案全部获胜。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告辩护成功,公诉机关不予起诉。左律师擅长专利无效、专利检索,多次代理专利无效宣告口头审理案件。同时,左律师作为多家万达广场的法律顾问,精通商业地产法律业务。


  业绩案例


  主要承办的知产案件


  1、“肝素钠封管注射液的质量检测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同时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及《2018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油胗分离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2016年山东省法院十大知产案件)及专利无效案


  3、迈安德被控专利侵权系列重大索赔案


  4、“分布式并行智能电极电位差信号采集方法”发明专利侵权及专利无效案


  5、“一种显卡用全覆盖喷射水冷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


  6、立体雕刻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7、防堵喷冲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及专利无效案


  8、金属表面加工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及专利无效案


  9、液压制砖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10、防毒面罩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案


  11、司某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广场“卖场展示架”专利无效案


  12、“豪克能”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13、哆啦A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4、纳米磨床商业秘密刑事案


  15、假冒注册商标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16、烟台鱼多多特许经营纠纷案


  17、济南某公司与徐工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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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律师事务所简介


  齐鲁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直属于山东省司法厅,总所位于济南,在青岛、烟台、潍坊、济宁、东营、枣庄、威海、聊城等地设有分所,现有律师及工作人员500余人,为山东省规模位居前列的律师事务所,为我国著名的法律服务机构联盟——八方联盟的成员所。


  自成立至今,齐鲁所获得了诸多荣誉。2005年被评为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2008年被评为“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1年荣获山东省司法厅“集体二等功”。


  齐鲁律师事务所以区域强所为目标,以诚信、专业、合作、共赢为文化理念,坚定走扎根齐鲁、辛勤耕耘、海纳百川、共铸辉煌的道路,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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