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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盗版百日行动”公告发布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日 山东专利律师  
 国知网讯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7月15日发出了关于这次“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

 

  公告指出,今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为公示期,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部门规章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公示期内,凡主动上缴盗版制品并说明情况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其责 任。8月16日至10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地有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版权行政部 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制品数量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行 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称,今年底至2007年初,行政许可部门将对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届时,对公示期结束后继续经营盗版制品的单位,无论数量多少,行政许可部门将依法不予登记或者暂缓登记。

 

  对制售、储运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行为,社会各界可向各级“扫黄打非”办公室或文化、版权等 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5212870;国家版权局举报电话:010-65212738;各地文化行政部 门举报电话:12318;各地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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