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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有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6日 山东专利律师  
前很多创业者均首先是从建设个人网站开始的,待公司成立之后,网站也将不断地发展。故,在正式开讲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之前,先说说建网站的有关法律知识。这次讲讲网络著作权有关问题。
一、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诉讼管辖
依据以下地域管辖原则
    1、侵权行为地:
    (1)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2)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2、被告住所地。
    3、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前两者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二、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范围
    1、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其他智力成果:
    (1)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2)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三、关于转载、摘编的法律责任
    1、对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2、不构成侵权的条件:
    (1)著作权人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2)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3)注明出处。
    3、构成侵权:
    (1)有关权利人已声明不得转载、摘编而予以转载、摘编的;(2)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
    四、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以下情形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
    (2)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著作权行为。
    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网络服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关于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以下情形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2)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六、关于权利救济手段及其责任风险:
    (1)提出警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需要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否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2)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需要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否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3)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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