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专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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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6年3月3日 山东专利律师  
  一、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一个商标只能归注册人所享有,其他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与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范围内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
  二、地域性。经一国(或地区)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的专用权被限定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其他国家对该商标权没有保护义务。
  三、时效性。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之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一法定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该期间(即“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的保护,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在我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并得到保护,须在到期前半年内办理有关续展手续并缴费。期满后半年内续展的,需要附加延迟官费。商标续展的次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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