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发专利警告函的法律风险
左俊杰 专利律师
专利权人向涉嫌侵权方发专利警告函是一种常见的维权手段。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但维权也不易,专利权人的这种维权手段值得提倡。但发专利警告函一定要慎重,一是要做到有的放矢,不要动不动就发警告函,乱发就降低了专利警告函的严肃性。二是要考虑发出专利警告函是否会给自身带来法律风险。
这里所指的法律风险是专利警告函可能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维权时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法则,如为争夺专利产品销售市场的目的,在侵权警告函中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诋毁性描述,或者虚构事实,可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应承担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比如专利权人为赢得市场或订单,对外公告专利侵权警告函或向招标方发送警告函,导致竞争对手的声誉受损或丧失竞争机会。
专利权人有意诋毁竞争对手承担责任自不必说,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即便出于自身维权的目的,也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因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有一套复杂的认定规则,需要分解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且还要区别认定是否构成技术特征的等同等问题。对于较为复杂的技术方案,莫说一般人很难搞懂,就是专业人士也有争议。因此,对于复杂技术方案或争议较大的区别技术特征,发送专利警告函尤为慎重,稍有不慎,一旦在对方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或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败诉,竞争对手就会考虑诉你不正当竞争。在上述情况下,专利警告函尽量不发或少发,发了效果也差,可考虑直接提起诉讼,由司法来认定。如考虑发专利警告函,就不能笼统的说对方技术或产品侵权,应当在专利警告函中列明技术特征的对比,这样一来可以让人看明白为什么构成侵权,二来表明专利权人不是在滥发警告函,是在正当维权而非诋毁或虚构事实,没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即使专利权人在专利诉讼中败诉,那也是正常争议的范围。
还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专利警告函是以律师名义发出的。律师在帮助当事人发专利警告函或律师函的时候,一定要有一个事先的判断: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性有多大,发出专利警告函是否会引发法律风险以及法律后果。律师函中不能只笼统的说对方侵权,应说明具体理由。否则,一旦引发纠纷,律师事务所也有可能成为被告,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在此举一个案例:
2010年9月,邱某向大成公司在江苏省的两家客户发送警告函,告知:邱某本人已获得空心、空腹结构及芯模构件相关领域发明专利多项,使用水泥类空腔构件及楼盖会涉及其多项发明专利权;大成公司制造、销售空腔构件产品涉及邱某多项发明专利,已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建设单位切莫因纵容侵权行为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选择获得邱某授权单位生产的合法产品则可避免侵权。
2010年12月,大成公司以邱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邱某停止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商誉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邱某则辩称其本人并非空心楼盖产品的市场经营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所发警告函中并没有捏造虚伪事实,其本人作为专利权人提请相关单位在承建工程中选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以避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在警告函中有意模糊其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且未指明涉嫌侵权的产品具体种类和型号以及技术特征比对情况,容易使收函单位错误解读为生产水泥类空腔构件及楼盖的技术为邱某所独有和垄断,未经邱某授权生产的水泥类空腔构件都侵犯其专利权。此外,邱某在明知大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在函件中称法院已作出判决责令大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易使收函单位理解为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大成公司生产的水泥类空腔构件及楼盖产品侵权。基于此,法院认定邱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邱某应赔偿大成公司经济损失。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