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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修改应加强专利保护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3日 山东专利律师  Tags: 济南专利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修改应加强专利维权保护

左俊杰 专利律师  

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草案,本专利律师比较关注的是其中的关于专利维权保护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修改草案加强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权限。最高法院在此之前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澄清了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的一些问题,也加强了专利保护,明确了侵权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的举证义务,如“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赔偿数额。”

    现将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附上,本专利律师请大家对比《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草案,看看立法执法的趋向。在我国转变经济结构,实施创新战略驱动的治国方略下,只有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调动广大发明人的积极性,让专利成为货真价实的无形资产,才能激发创新的热情。窃以为,目前我国专利的保护明显不足,专利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不代专利质量的提高,立法的倾向应是通过加大保护鼓励创兴,在专利垄断双刃剑的考量下,专利垄断威胁国民经济的顾虑不能成为因噎废食的理由。而且,我国的立法调整的机制可确保对滥用专利的约束和规范。认清当下的主要矛盾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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