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专利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8678888955
18678888955
邮箱:jfzuo@sina.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西区16层
站内搜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5日 山东专利律师  Tags: 山东知识产权律师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优丁”商标侵权纠纷案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东营某轮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正新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汽车内外胎等橡胶制品。厦门正新公司“优丁”商标于2010年注册使用。厦门正新公司主张东营某轮胎公司擅自生产和销售标注“优丁”和“优丁胶内胎”字样的轮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优丁胶”是本行业内对以优质丁苯胶为主要原料的再生胶的简称,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属于正当使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能证明“优丁胶”是通用名称,其将“优丁胶内胎”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与原告“优丁”商标核定使用相同商品上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认为被告产品的来源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会以诉争商标是通用名称作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的情况下,被告主张诉争商标作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抗辩,应提交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普遍认同该商标是通用名称的证据。本案对于商标侵权中通用名称抗辩的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2、埃克森美孚公司与多名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是一家创建于1882年的美国石油石化公司,是全球范围具有竞争优势的润滑油基础油供应商及合成润滑油市场的领导者,也是“美孚”注册商标的持有者。被告王某于2009年以1万元港币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以该香港公司名义在多个网站使用带有“美孚”字样的产品宣传名称,并在广饶境内委托被告某石化公司生产了大量带有 

    商业标识的润滑脂、润滑油涉嫌侵权产品。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利用在香港注册公司环境宽松的便利,在香港注册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由王某本人在中国内地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原告“美孚”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告某石化公司为王某提供了仓储及销售的便利,应在帮助范围内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王某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某石化公司在8万元范围内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东营中院审理的一起较有影响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本案被告王某恶意侵权且逃避法律制裁意图明显,侵权行为具有组织性、计划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且侵权规模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区域大,在全国范围也属罕见。本案判决展现了东营中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发挥了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3、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小天鹅”注册商标,原告主张被告赵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亿豪小天鹅”牌饮水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辩称其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且“亿豪小天鹅”经合法注册,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审理认为,“亿豪小天鹅”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是太阳能集热器、水龙头、灯等,生产者将“亿豪小天鹅”使用在饮水机上的行为,属于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商标的行为,结合其注册时间等因素,“亿豪小天鹅”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明显具有傍名牌的故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赵某进货渠道合法,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通过滥用注册商标行为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专用权范围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权利的依据,也是对其进行保护的界限。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质上是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的滥用就是权利的边界”。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再是正当行使专用权的行为,不能阻却侵权行为的构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超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本案被控侵权商标超出授权范围的使用行为,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4、“阿狸”动漫形象著作权系列侵权案

 

    【案情摘要】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设计、运营原创“阿狸”为主的系列动漫形象的动漫文化公司,该公司以设计“阿狸”形象与童话故事为主线,带动相关衍生品的发展,对相关形象进行了版权登记。“阿狸”已经成为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原创动漫形象之一。原告发现广东某玩具生产企业未经其许可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带有“阿狸”动漫形象的产品,部分产品在东营市多家大型超市公开销售,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阿狸新版”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颜色搭配、造型修饰处理手法上均基本相同,按照普通消费者的视觉认知,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生产者和销售者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害,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并作出数额不等的赔偿。

【典型意义】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认知度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广度和深度快速拓展,过去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在今天看来很多已经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走到了侵权的边缘,甚至已经对权利人构成实质性侵害。为了吸引相关消费者的“眼球”,很多商家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标签、户外或柜台广告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卡通形象,虽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但也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阿狸”动漫形象系列侵权案向这些商家敲响了警钟,也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5、北京传奇时代文化传播公司与程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亮剑》是著名作家都梁创作的小说,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著作权人都梁授权原告北京传奇时代文化传播公司独家在全球范围内依法享有小说《亮剑》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在内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原告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相应权利。被告程某在其经营的“天天书屋”网站(www.ttshu.com)上提供《亮剑》小说的在线阅读服务,对该作品进行了分类,还对涉案作品进行了章节的编排,存在明显的过错。法院审理认为,程某作为涉案网站实际经营者的行为属于提供作品的行为,也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且未经著作权利人授权许可,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直接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传播行为是网络传播行为中最为常见、最为基础的一种传播行为,表现为网站经营者既上传具体的信息内容,同时亦对其进行传播。对网站经营者的认定,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和关键。一般来说,国家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信息是确定网站经营者最为直接且效力最高的证据。本案的裁判对于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6、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东营区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被告东营区某公司签订技术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完成东营大学生创业中心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转让给被告,在原告向被告提交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成果报告时,被告将工作经费余额一次性付清。2010年12月,原告完成《东营大学生创业中心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被告签收上述报告但欠款部分一直未付。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原告把通过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的报告送达被告,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和违约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东营中院首次通过网络视频全程公开庭审直播的案件,是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的有力举措,对于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该案的公正审判,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社会的积极评价,新闻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7、刘延林不服东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情摘要】原告刘延林于2008年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内流式抽油杆扶正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9年7月15日获得授权公告。2010年11月28日,原告以健源公司生产的“JY防偏磨装置”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东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11年8月19日,该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健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刘延林的请求。刘延林不服,以东营市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东营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健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东营中院依法中止审理本案。后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刘延林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无效决定;刘延林又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营中院据此依法驳回刘延林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东营中院历时近两年半审结的首例涉专利宣告无效案,一方面为专利侵权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探索了一条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当前专利纠纷案件审理程序繁琐、审理期限冗长的弊端。结合该案的审理,我院就专利纠纷中存在的“循环诉讼”问题,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重视,并答复在专利法修订中进一步加强研究。

 

     8、仿冒特有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

 

    【案情摘要】2013年7月9日,某甲酒业公司向区工商局举报某乙公司在生产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请求工商局立案查处。工商局认为,某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作出工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乙公司停止侵权行、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某乙公司的诉请。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优势,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裁判标准的统一,东营中院在全省率先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在对知识产权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中,既要强化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审查,又要强化对执法标准的实体审查,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执法实体标准的深度审查,明晰法律适用标准,依法纠正执法错误。本案的裁判,对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9、被告人邓士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邓士领通过其在淘宝网的网店向东营市河口区李某销售“杏花村”汾酒,双方约定销售总货款90720元,李某通过淘宝网支付货款3360元,余款货到后一并支付。12月13日,被告人邓士领以27900元的价格购进约定的各类假冒汾酒62箱。12月15日,被告人邓士领到东营市河口区送货,至河口区渤海路渤海钻井路段被公安人员查获。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杏花村”文字、“牧童牛”图形商标的注册人,鉴定被查扣使用“杏花村”、“牧童牛”商标的汾酒,属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士领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涉案物品同类市场货值197640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邓士领货物尚未交付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邓士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在打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有较大的比例。为了逃避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二者的界限,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的大小。本案的裁判,对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四、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案件

 

     10、李峰峰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系列案

 

    【案情摘要】申请人李峰峰是第4972991号“仙赞鲜”注册商标权利人。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田某等多人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餐馆宣传广告中擅自使用涉案商标,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防止侵权证据可能灭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使用涉案商标的广告、宣传牌匾、对外宣传的名片等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对被申请人田某等经营的餐馆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典型意义】为落实“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我国司法审判中不断探索完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2013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将诉前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扩展适用到所有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知识产权保全措施的态度由“积极慎重”调整为“积极合理”,要求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不断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李峰峰系列案件的受理和办结,充分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发展的新趋势,为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源: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左俊杰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8678888955     QQ:1795589955   微信号:a18678888955

公众号:山东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山东专利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7888895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