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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日 山东专利律师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的通告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 2001-05-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从4月28日起,对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二、在清理整顿期间,对原已获得公安机关“安全合格证”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场所经营者应持证明文件或材料按本通告规定程序于2001年6月30日前到有关部门办理重新审核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经营权,不得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并应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的,工商登记机关将依法处理。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立即停止经营,待清理整顿活动结束后,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否则,依法予以取缔。
  清理整顿期间停止受理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办理重新审核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可在www.jsca.gov.cn/网站查阅)。

  四、清理整顿期间,办理重新审核登记按下列程序:符合条件的场所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isp经营单位)的互联网接入意向证明,分别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和文化部门提出申请,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后,持批准文件和准营证的复印件,并提交符合江苏省通信管理局规定的申请材料(在www.jsca.gov.cn/网站查阅)到当地市、县(市)电信局,由电信局核查后报省通信管理局统一核发上网场所经营许可证,最后持批准文件、准营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部门进行经营项目登记注册。

  五、获得批准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持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与具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isp经营单位签定信息安全责任书,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同时还须凭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换发《安全合格证》。isp经营单位不得为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必须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安全合格证》、《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当地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公布具体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

  七、省有关厅局设立查处违法违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报电话,号码分别为:省通信管理局025--3341199、省公安厅025--3735454--2302、省文化厅025--452333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025--6637649。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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