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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玮:盗版是对山寨精神的亵渎

发布时间:2018年3月3日 山东专利律师  
 “并不是所有模仿行为都会侵犯知识产权。任何产品,如果只借鉴其他产品无专有保护部分的形式和内容,就不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完全可以参与市场竞争。只要不涉及法律明确保护的知识产权,单纯模仿或复制不会构成违法。 ”
 
 “山寨产品的灵魂是经营模式的创新,山寨手机在产业链方面的变革,就是其成功的关键一环。盗版,其实是对山寨精神的亵渎。”
 
 “山寨”中有很多盗版,所以要反对。这一说法犯了明显的逻辑错误,山寨产品存在盗版现象,不能由此推论说,山寨就等于盗版。山寨如果违反了现有法律,依法予以制止就是,如果并没有违法,那又为什么要制止呢?有人主张通过立法制止山寨现象,说明他也知道山寨本身并不违法,否则就没有必要制定新法。既然山寨本身并不违法,那么制止山寨现象的主张,其实就是试图通过立法手段使原本合法的行为变成非法。
 
 山寨产品中确实存在盗版或其它违法现象。但社会各行各业中,哪一行没有违法现象存在?如果按照上述逻辑,社会所有行业全都应当予以取缔!由此可见,山寨本身不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只是作为一种鱼龙混杂的新的社会现象,有些人还分不清其中的是非。
 
 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区分“山寨”和“盗版”。
 
 盗版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出版物进行复制和再分发的行为。盗版侵犯的是版权,即著作权,著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字作品、软件、音像制品等。版权和著作权两个概念的起源不同,前者是指出版商的权利,后者是指作者个人的权利,但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出版商的权利源于作者,因此二者的含义已经没有区别,法律的正式用语是著作权,但通常简称为版权。
 
 在非专业场所,盗版也可能是指侵犯他人专利、商标权的行为,人们把山寨和盗版联系起来,应该是在非正式的意义上使用盗版一词的,包括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山寨产品中有些仿冒驰名商标的现象,如与“nokia”近似的“nokla”,与“可口可乐”近似的“可日可乐”,这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
 
 但并不是所有模仿行为都会侵犯知识产权。任何产品,如果只借鉴其他产品无专有保护部分的形式和内容,就不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完全可以参与市场竞争。至于山寨明星,更谈不上侵权,两个人长着同样的一张脸,为什么明星可以用,普通人就不能用?因此,只要不涉及法律明确保护的知识产权,单纯模仿或复制不会构成违法。
 
 走在知识产权边缘或外围的模仿行为不但不违法,而且也是一种创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让知识服务大众,但拥有高新技术的企业并不一定都有造福于大众的情怀。相反,借助于技术和财力方面的优势,以及对政府行为的巨大影响力,可以人为地把潜在的竞争者排斥在行业之外,并通过垄断价格攫取超额利润。山寨产品的核心,在于经营模式的更新,尽一切可能降低科技产品的生产成本。这一方面打破大企业的垄断;另一方面使消费者得到实惠。
 
 大企业的好处是质量可靠,服务优良,其缺点是成本高,价格难以降下来。此外,大企业为了排除潜在的竞争者,会通过各种手段迫使政府设立制度壁垒,手机牌照和入网检测费用就是典型的例证。这些制度壁垒具有保障质量和公共安全的积极因素,但也有很多规定其实是出于大企业的垄断目的。易言之,技术门槛同时也是入市的门槛,公平的法律必须在二者之间做一个良好的平衡。
 
 “山寨文化”的精髓,就是把五星级酒店的菜式拷贝到小店中来,虽然环境和服务质量降低了,但让每个人都有得吃。只要国家没给这些菜式进行专利保护,山寨运作就不违法。试想,如果所有的饭店都是五星级的,普通老百姓还下得起馆子吗?
 
 品牌产品和山寨产品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品牌产品的责任是技术创新,不断地提供新型科技产品以引领行业前进,社会进步;山寨产品的责任则是将其大众化,使技术进步的实惠能够落实到普通民众的身上。因此,山寨产品的灵魂是经营模式的创新,山寨手机在产业链方面的变革,就是其成功的关键一环。盗版,其实是对山寨精神的亵渎。(羊城晚报 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 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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