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轮发电机组的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 〔(2019)最高法知民终361号〕
【案情摘要】天津发电公司系“水轮发电机组的整体式无尘制动装置”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哈尔滨动力公司生产销售的水轮发电机组的制动装置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哈尔滨动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一审判决】一审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不同之处在于:涉案专利粉尘回收装置的集尘盒壳体内自上而下设有防火板和空气滤芯,空气滤芯与防火板相连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制动装置端部连接有底边有条状开口的梯形槽,梯形槽开口处底部连接有圆柱状壳体,空气滤芯置于圆柱状壳体内,并于圆柱状壳体连接。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与制动装置螺接的梯形槽底边开口下方连接圆柱状壳体,并在圆柱状壳体内部安装空气滤芯,该组合方式与涉案专利在集尘盒壳体内设置防火板与空气滤芯属于基本相同手段,能够实现延缓粉尘与空气滤芯接触时间的基本相同的功能和效果,且上述替代手段是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二者构成等同特征,故判令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最高法院认定,涉案专利进风口与防火板分别设置,而被诉侵权产品中仅有一开有条形开口的梯形槽。可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关于防火板的特征并没有采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手段。被诉侵权产品中,从梯形槽上条形开口直接进入集尘盒的粉尘与火花将直接与空气滤芯接触,并不能起到防火作用。二者也没有实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效果。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专利权人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如何认定等同技术特征的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虽然从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及是否容易联想到等四方面对等同技术特征进行了原则性界定,但在如何认定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是否基本相同,实践中仍不易把握,一些案件出现弱化技术手段而强调整体功能效果的倾向。在很多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在整体的工作原理、功能效果上往往相近,甚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也包含了专利最具进步的技术发明点,这些都可能对法官认定是否等同技术特征带来影响。如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组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组合形成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基本相同的功能效果,故二者构成等同特征。一审判决未在清晰划分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同时根据手段、功能、效果去评判。本案的裁判,对于如何理解技术手段,以及如何理解以手段、功能和效果去判断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