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代理被告抗辩 胜诉
原告山东某公司享有一种金属表面加工装置的发明专利,被告济南某数控公司与原告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将被告起诉至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索赔200万元。
被告委托左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将被控产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至少有“轴流风机”、“加工头的连接方式”及“弹簧的连接方式”等三处区别,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从技术手段、作用及功能上讲,这几处不同的技术特征应当不构成与专利技术的等同。建议一方面作不侵权抗辩,另一方面可提起专利无效申请。提起专利无效的作用一方面打击对方的专利基础,另一方面原告在专利无效中的意见陈述在法院诉讼阶段中或许可作为被告利用禁止反悔原则抗辩的理由。
这个案子的进程比预想的顺利。开庭后,原告律师未能就本律师提出的上述技术特征的不同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被控产品构成等同侵权的可能不大。庭审后不久,原告申请撤回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