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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胜诉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7日 山东专利律师  Tags: 山东专利律师 济南专利律师

代理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胜诉

左俊杰 山东专利律师

    王某享有液压制砖机外观设计专利,王某某、明某某未经同意擅自制造销售与王某外观设计相似的液压制砖机。左俊杰律师接受专利权人王某的委托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并出具了公证处保全的网络图片证据,该图片中记载的发布时间在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图片中的液压砖机的外观与被控产品外观相似,被告以此来证明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本律师认为被告提交的几份公证书不能证明是现有设计。被告公证书中的内容是第三方网站的,无法保证具备真实性。网络中记载的上传图片时间是可以修改的,无法保证是真实的。虽然通过公证书能够认定公证当时的网络信息资源状态,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对网络数据实施变动的可操作性很强,网络信息资源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且几份公证书的公证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证的内容是通过网络追溯以前的事实,因此仅凭公证书不足以确定原告专利申请日以前的真实的网络信息资源状态。故被告提供的几份公证书不能证明是现有设计。故被告现有设计的抗辩不成立。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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