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一审漏洞,迫使对方和解
原告享有一种卷膜设备的外观设计专利。诉前原告申请法院到被告车间保全了涉案产品。指控被告公司生产、销售了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的区别仅在下方的安装座上。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败诉,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委托左律师代理。律师在研究案情后认为,被控产品的一个区别设计与涉案专利有差异,且能引起消费者注意,将其作为上诉理由之一。另外,被控产品系一审法院在被告车间保全,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令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律师认为,即便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似,法院可以判令停止生产制造,但没有理由判令停止销售,被告车间保全的产品不足以认定被告有销售行为。故一审判决张冠李戴,判决有误。二审法院也认识到一审的错误,于是极力促成双方调解。考虑到仍有实体上的风险,上诉人(被告)同意了调解。通过律师的上诉代理,为被告挽回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