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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胜诉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6日 山东专利律师  Tags: 原告,代理,专利,发明专利,侵权

代理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胜诉

原告吴某享有立体雕刻机发明专利。原告认为被告济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展会中展示的雕刻机侵犯其专利权,故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为挽回经济损失和名誉,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在全面分析案情后,认为被告产品有至少三个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而且其中一个技术特征即原告专利“工作平台中有两根圆柱导轨”,被告产品“工作平台有四根圆柱导轨”,这是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该技术特征是相同、等同还是都不构成,显然不能仅仅根据圆柱导轨的数量不同进行判断,还是要结合技术特征的手段、功能和效果进行具体的说明,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被告是有希望赢得此案的。果不其然,在庭审中原告律师对于这样一个关键的技术特征,一开始主张等同,后又改成主张相同(估计是担心如果主张等同,在功能和效果的说明上缺乏说服力),法院要求原告明确到底是主张相同还是等同,原告在犹豫后选择了主张相同侵权。本律师抓住机会进行了有力的反击,主张被控侵权产品该争议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但法院审理应当仅限于原告所明确主张的相同侵权,不应在对是否等同进行评判。最终迫使原告庭后撤诉。

律师在代理类似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庭审中焦点的法律或技术问题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庭前准本工作,从正反两个角度考虑选择最佳的代理方案,结合现有证据选择最具说服力的诉讼理由,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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