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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律师参与专利无效程序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0日 山东专利律师  

专利律师参与专利无效程序的重要性

济南专利律师  左俊杰

司某与某大型国企集团济南公司因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一案审理中,济南公司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某检索中心出具了检索报告,该检索报告结论称司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济南公司以检索报告为理由并以报告中的对比文件为证据申请宣告司某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左律师接受司某委托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参与专利无效案的口头审理,律师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对比文件(现有技术证据)没有公开专利中“支撑板与广告板之间垂直连接”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这一必要技术特征结合最接近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是无法联想到的,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涉案专利也符合创造性的要求。虽然检索报告否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该报告只能作为参考,而且其中的理由貌似有理,实则混淆了基本事实。律师的理由最终得到了合议组的支持,最终司某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得到了维持。

专利无效程序是涉及技术和法律问题的准司法程序,申请专利无效往往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延伸出来的新的案件,专利无效程序既不同于民事诉讼又不同于行政诉讼,有其独特的程序规则和审理思路。审查创造性是难点之一,因为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有技术启示,是否非显而易见,主观性强,可辩解的空间相对较大。

就本案来讲,一开始,检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否定了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一看就紧张,我的专利是否要被无效掉了。外行人看不出门道——检索报告说的很有道理呀!但站在专业的角度,仔细的分析申请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律师认为申请的证据不足以否定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为现有文件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致,二者起的作用不同。因此委托专利律师参与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及出庭参与口头审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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