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胜诉
在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律师代理被告获得胜诉,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某一机械加工领域的龙头企业,享有“豪克能”商标,被告生产与原告同类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网站标题中使用了“豪克能”表述并将“豪克能”作为百度关键词进行了推广,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很棘手,因为被告在网站中确实使用了“豪克能”商标一致的文字,且原被告属同一行业,很容易被人理解为被告有搭便车的故意。律师接手该案后进行了检索和取证。发现“豪克能”在作为原告商标的同时,“豪克能”还作为一中能量名称或技术名称使用,尤其是原告在对外宣传中也将“豪克能”作为一种能量或技术名称进行推广,并称“豪克能”是一种特殊的复合能量。律师抓住这点向法庭主张:被告的产品也在使用“豪克能”这种能量或这种技术,使用“豪克能”的文字表述是基于对产品功能、性能的描述,没有主观恶意,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向法庭提交了目前在专业期刊及专利文献中将“豪克能”作为技术名称使用的证据。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给人的启示意义在于:商标持有人在实行商标战略时一定要注意突出商标区分产品来源或服务的功能,不应将“商标”与技术名词、技术名称进行混淆。虽然作为商标和技术名称同时使用在短时间可能会内提高品牌的影响力,但同是也降低了商标的显著性,减弱了商标区分产品来源的功能,商标持有人在维权过程中会遇到不小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