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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烟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4日 山东专利律师  Tags: 山东知识产权律师

2014年度烟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VMI荷兰公司诉烟台某商贸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VMI荷兰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橡胶轮胎机械生产商,在我国注册了第G1063799号VMI、第G746143号VMI商标。VMI荷兰公司主张烟台某商贸公司大量销售标有VMI荷兰公司注册商标VMI标识的产品,使消费者误以为是VMI荷兰公司产品,对VMI荷兰公司声誉和销售均造成了较大影响和破坏,给VMI荷兰公司造成了大量损失,严重侵害了VMI荷兰公司的合法权益。故VMI荷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烟台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烟台某商贸公司未经VMI荷兰公司许可实施了侵害VMI荷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判令烟台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VMI荷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切行为,并赔偿VMI荷兰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评析】本案是烟台中院审理的一起带有涉外因素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本案中,烟台中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通过依法平等、公平地保护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国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提升了知识产权涉外审判的公信力,维护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

 

  2、张树锋诉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某装饰配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张树锋为专利号为ZL2009 20236977.8、专利名称为“改进的铝型材护栏”的专利权人。张树锋主张,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项目上安装使用了大量由山东某装饰配套有限公司提供的与张树锋上述专利所描述技术特征及功能相同的护栏产品。为此,张树锋将上述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两被告承担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销毁侵权产品及赔偿张树锋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具有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张树锋关于两被告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张树锋对烟台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某装饰配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各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法院将权利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具体划分,通过庭审比对和质证,被诉侵权产品有若干项技术特征与权利人的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特征并不相同或等同,故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张树锋的诉讼请求。

 

3、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诉烟台某建设公司、烟台某建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2004年5月25日,专利权人邱某就“一种轻质胎膜构件”申请了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410037061.1”,授权公告日2008年2月6日。之后该项专利权人变更为湖南某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获得在烟台市等地独占实施上述专利的权利。同年8月,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发现烟台某建设公司在其承揽的建设工程中使用了烟台某建材公司生产的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请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因专利侵权给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30万元人民币。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烟台某建设公司在项目工程材料招标过程中,审查了烟台某建材公司向其提供的招标文件,形式上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并且也提供了其项目工程施工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烟台某建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判令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200410037061.1号“一种轻质胎模构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赔偿烟台信盟达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评析】本案涉及一种建筑施工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发明专利建筑材料,由于制作工艺简便、成本低廉,极易被大量复制、仿冒。法院裁量的意义在于制止侵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鼓励创新发明。

 

4、烟台市某工贸公司诉烟台某金属制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2013年6月5日,烟台市某工贸公司获得某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权。烟台市某工贸公司主张烟台某金属制品公司使用了其专利方法生产了相同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烟台某金属制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系方法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步骤之间的顺序逻辑关系确定,加工亦是依次进行,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烟台市某工贸公司主张烟台某金属制品公司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烟台市某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一是明示专利权利要求文件的公示价值在于使公众信赖,如果允许权利人随意解释,就可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所以在合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更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以适应专利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立法本意。二是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在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用构成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定义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赵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英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是《豆浆油条》等10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上述著作权人授权,分别取得了上述100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赵某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及上述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某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0000元。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本案所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赵某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赵某经营的娱乐城未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亦未经涉案音像节目著作权人的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100首MTV音乐作品,侵犯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法享有的放映权,故判令赵某立即停止侵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的涉案100首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的10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评析】本案所涉的100首音乐电视作品系唱片公司通过选择、编排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应依法受到保护。卡拉OK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加强著作权意识,防止在经营中侵犯他人作品的复制权、播放权。

 

6、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烟台某建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是一种硬泡聚氨酯复合板及其生产工艺发明专利的权利人。2014年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发现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烟台某建材公司生产、销售了侵犯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赔偿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支出)。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具有的全部三个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提供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共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数额,并同意对其帐目进行审计。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以审计烟台某节能公司帐目来确定其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额,也未提供反证推翻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根据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提供的证据确定其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额,并根据合理利润率确定其侵权获利,故判令:一、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ZL200510045523.9、名称为“硬泡聚氨酯复合板及其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二、烟台某节能材料公司赔偿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万元;三、驳回烟台同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由于专利技术对象的无形性、侵权的隐蔽性,专利权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通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而对于其自身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专利权人往往也难以举证证明。法院要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加大释明力度,强化当事人举证,推动并引导当事人在提交证据、质证以及诉讼交锋中呈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7、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大酒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系我国著名高端白酒生产企业,享有第160922号“五粮液”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某大酒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大酒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大酒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某大酒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某大酒店销售的“五粮液”白酒,经与宜宾五粮液公司生产的“五粮液”商标标识进行比对,系假冒商品。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销售者而言,只有其对所售商品的真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能够提供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销售者即使提供了合法来源,对于其知假售假的行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裁判有力地惩处了“知假售假”行为,对于规范市场销售行为及消除“假冒伪劣商品”制售根源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8、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龙口中宇机械有限公司诉龙口市某技术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案情】申请人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龙口中宇机械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龙口市某技术公司侵犯其200920029608.1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14年4月28日申请,要求诉前责令被申请人龙口市某技术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申请人提供现金人民币200万元予以担保。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龙口中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被申请人龙口市某技术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评析】我国新颁民事诉讼法引入行为保全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知识产权法律救济滞后的局面,有效地避免知识产权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被动局面。在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持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9、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周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Fuwa”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周某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系“//Fuwa”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周某未经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以判决周某赔偿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评析】《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销售者销售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只有在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能说明提供者时,才免除赔偿责任。诉讼中,一些销售者提供其进货收据和发票,主张其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但由于进货收据和发票中注明的商品与权利人提供到法庭的侵权产品并不能建立对应关系,在权利人有异议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支持销售者的上述抗辩主张。在商品经营中,销售者进货时需审慎审查,避免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0、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诉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情】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主张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全面履行其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判令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向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欠款并支付利息。

  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反诉称其未按双方协议约定付款是因为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不得在烟台地区及山东省包括济南的部分区域内销售产品。但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违反上述约定,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应当向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故反诉请求判令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赔偿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庭审中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予以依法确认。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违反双方签订协议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在限定区域内销售产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一、确认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的协议解除;二、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支付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欠款及利息;三、烟台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山东某电子科技公司违约金。

  【评析】处理著作权合同纠纷时,应准确把握合同签订的目的,在判断作品是否相同时,著作权侵权案件和著作权合同案件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与被保护作品是否相同和相似,“思想与表达”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但在著作权合同案件中,判断两作品是否相同,应根据合同的目的来进行解释,合同的目的不同,判断作品是否相同的标准亦有所不同。

 

    (来源:胶东在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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