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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 完善作者授权通道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6日 山东专利律师  
传媒杂志  
  数字网络侵权纠纷不断,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数字版权授权渠道不通畅所造成的。因此,需要尽快建立畅通数字版权授权渠道,同时以维权为辅,加大版权执法力度。在当前数字网络环境下,面对海量作品的使用和授权,要做到既保护作者权益,又节约版权洽谈成本,促进产业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当然,数字版权的授权有很多方式。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众多作者、出版商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然后集体管理组织向数字出版企业提供“一揽子”授权,同时,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帮助权利人维权。文著协作为全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去年与谷歌谈判,到今年与盛大文学、汉王科技、超星数字图书馆的合作,即体现了紧跟市场、服务数字版权产业的专业版权机构的优势。
  集体管理是解决数字版权授权的的重要渠道
  数字网络环境下需要海量作品的授权。单个作者、出版社、文化公司、工作室尽管拥有数字版权,但是他们可能对数字版权的运作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尤其是与产业界的谈判,往往处于不平等地位。目前,解决作品授权的方式主要有权利人直接授权、集体管理、文学经纪和版权代理四种。集体管理和文学经纪制度将是解决数字网络版权授权的大趋势,将成为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环节,而版权代理制度会长期存在,但由于机制和体制原因,不会成气候,需要完善。
  一般情况下,很多守法经营者愿意以合理的报酬取得作品授权,以摆脱侵权法律风险。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广播权、法定许可获酬权等这些“小权利”,被应用得非常广泛,而作者对这些权利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权利人无法行使或难以行使的这类“小权利”交由著作权集体组织统一管理,是权利人实现法定权利和使用者获得授权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经过权利人的授权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自己名义,直接许可他人使用会员作品,并为此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在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通过这种方式,权利人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同时也给使用者带来了授权上的方便,从而提高了作品使用的效率和传播速度,能够有效促进作品的传播,使用者也不必去与每位作者打交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国外200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作者实现著作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各国对著作权市场进行管理的最有效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沟通权利人和使用者的重要桥梁和纽带。集体管理可以有效化解单一作者面对强势使用者授权难、维权难和单一作品使用者面对海量作者取得授权难的矛盾。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曾经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数字和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集体管理可能是解决网络环境下版权问题的关键。
  当数字版权遭到侵犯时,作为个人更应该依靠组织。面对数字出版集成商,个人永远是渺小甚至是弱小的,哪怕是著名作家、出版社也是如此,只不过版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或者速度不同而已。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错误。当然,维权成本需要考虑清楚。维权的目的不是简单地为了出口恶气,为了赔偿那点钱,维权就是要通过这个维权过程,作者清楚自己拥有哪些权利,让人明白创作的艰辛,更要让那些侵权人明白,只要你敢侵权,作者坚决会跟你斗争到底,你就要付出代价,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依靠组织,个人的力量集合在一起,维权的成本不但降低,而且维权的效果也会更好,使用者也节省了应对成本。
  无论是帮助作者推广作品、与数字出版商谈判,还是帮助作者维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可以为权利人节省时间、精力、金钱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传播效率,使作者利益最大化,同时方便使用者获取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前者是权利人授权管理者管理其权利,权利人与管理者之间处于平等地位;而后者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基于国家授予行政管理机关的公权力所进行的管理。集体管理也不同于文学经纪或版权代理,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以权利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集体管理组织仅仅在完成业务之后提取20%左右的管理费。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之间是信托关系,与权利人是一体的,是利益共同体;而文学经纪或版权代理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与作者是代理关系。
  数字版权认证为数字出版企业把关
  目前,很多数字出版企业组建团队自己去获取数字版权授权,但是由于获得数字版权的途径和程序不规范,造成数字版权纠纷不断。针对这种情况,2010年5月,文著协成立了数字版权认证中心,认证中心主要工作职能有:针对文著协会员的作品,向数字出版商发放一揽子授权许可;针对数字出版商通过其它渠道自行取得的数字版权,负责对授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程序上的确认,以降低使用者的版权侵权风险;为数字出版商提供在版权授权过程中需要的各种标准合同文本、法律依据以及获得授权和验证授权的操作规范;参与数字出版商的重大版权授权谈判并为其提供合理建议。文著协通过数字版权认证机制,建立顺畅的数字版权授权系统,一方面使会员的作品得到合法的传播,另一方面降低数字版权使用者获取授权的成本,降低侵权风险。
  文著协正在积极与有关单位联系,加大发展会员力度,尤其是发展作品使用率比较高的作者,比如文学、哲学社会科学类作者。另一方面,积极与数字出版企业联系,了解并掌握数字出版企业的盈利模式和运作方式,推广会员作品,并且在谈判中把握主动权。目前,已经与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运营商、超星、盛大文学、汉王等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进行战略合作,积极探索建立数字版权规范,培养健康的数字出版产业链。
  实践证明,谁不尊重版权,谁就会受到广大权利人的反对,媒体和社会的声讨,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谁就要付出沉重代价。
  解决数字版权问题的建议
  鉴于我国数字版权的发展实际,解决数字版权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促使数字出版企业、数字出版集成商提高版权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只有把产业链方方面面的利益全部考虑到,尊重作者的基本权利并且保证其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建立自己公开透明的支付平台,对作者负责任,才是企业发展的上策。


  尽快出台鼓励和扶持数字产业发展和版权保护的产业政策。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理清数字出版中的有关概念、定义和标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数字出版产业的调研,针对数字出版产业中阻碍或者影响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集全行业而不是个别企业的智慧,尽快制定并出台鼓励和扶持数字产业发展和版权保护的产业政策。
  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从维护著作权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角度出发,加强对数字出版企业和数字出版集成商的管理,加强监管,帮助期刊社、出版社理顺与作者的关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于那些长期漠视法律、侵害广大著作权人利益的企业应该严查到底,坚决治理一批行业害群之马。
  建立国家级数字出版资源平台和交易平台。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支持和指导建立国家级数字出版资源平台和数字出版交易平台,以版权保护为切入点,从源头上规范数字出版行为,为产业界提供服务,避免社会资源的铺张浪费和重复建设。
  及时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现有法律明显滞后,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和版权产业发展的需要。让法律更具操作性,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比如面对众多“孤儿作品”,需要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应当将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间的文章转载纳入法定许可范畴,保证权利人的获酬权;明确追究网络侵权行为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等。
  大力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建立并完善畅通的作者授权通道。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加强自身建设,需要权利人的支持和理解,需要社会和产业界的认同,需要把会员作品迅速传播出去并获得收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加强作品的国际推广。目前,文著协正在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这方面的合作。作者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 (传媒杂志 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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