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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山东专利律师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 2007-09-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4
1.4适用范围····························································7
1.5工作原则····························································7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8
2.1应急指挥机构···················································8
2.2日常管理机构·················································11
2.3应急处理专家组·············································11
2.4应急处理机构·················································12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12
3.1监测··································································12
3.2预警···································································12
3.3报告···································································13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15
4.1应急响应的原则·············································15
4.2应急响应··························································15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19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19
5善后处理·······································································19
5.1后期评估··························································19
5.2奖励···································································20
5.3责任···································································20
5.4灾害补偿··························································20
5.5抚恤和补助······················································20
5.6恢复生产··························································21
5.7社会救助························································21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21
6.1通信与信息保障·············································21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21
6.3技术储备与保障·············································23
6.4培训和演习······················································24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24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24
8附则·············································································25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25
8.2预案解释部门··················································25
8.3预案实施时间··················································25

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为达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达州提供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实施办法》、《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疫区连片;或有5个以上的县(市、区)连续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市内在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有3个以上县(市、区)连续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呈多发态势。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情。
(5)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连续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者2个以上县(市、区)连续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5个以上县(市、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情。
(7)农业部或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7)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市畜牧、财政、宣传、发改委、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监察、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林业、农业、达州军分区后勤部、达州武警支队、达州火车站、达州机场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畜牧食品局,由市畜牧食品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2.1.1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党委、政府防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l.2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和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经费(包括动物疫苗费、免疫反应抢救、死亡补偿、消毒费等);负责安排落实扑杀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补助经费;负责安排防疫物资储备资金;对防疫物资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3)市发改委:负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转报和安排工作。
(4)宣传部门: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内容的审批和做好新闻媒体及网络的管理;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5)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酒店、宾馆、餐饮店等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6)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协助畜牧兽医部门搞好动物防疫监督和按指挥部的要求关闭疫区交易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7)市商务局:负责屠宰厂(场、点)的管理,配合畜牧部门做好检疫工作;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8)市公安局: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封锁疫区和按照疫情有关技术处置规范扑杀染疫畜禽或同群畜禽,支持和协助搞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协助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达州军分区后勤部:按照军队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地方同步开展工作,依法做好本系统疫情处理工作。
(10)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11)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1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责,依法组织对动物源性食品重大事故查处。
(13)市林业局: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防制工作。
(14)市交通局、达州火车站、达州机场:支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搞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调配合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15)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履行应急职责,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食品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应急处理专家组
市畜牧食品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家组。其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
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应急预备队:市、县(市、区)成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完成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要加强日常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市、县(市、区)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机制,建立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疫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重点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市、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应根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d.相关科研院(所)、校;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监督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相关科研院(所)校科研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同时向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在疫情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的,还需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病理变化和诊断等情况,必须具备书面材料。
3.3.5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对疑似疫点采取以下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1)禁止疑似疫点内的染疫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一切受污染或者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移出;禁止疑似疫点外的易感染的动物移入;
(2)对被污染的场地、动物圈舍、物品用具等进行全面严格消毒;
(3)限制人员、车辆出入,并对出入人员及车辆消毒。
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或者配合执行。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ι级)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发生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督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如下工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国道等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公安、交通、兽医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重大动物疫情必须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各类媒体不得发布未经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大动物疫情。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畜牧食品局组织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分别向市政府、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请求省畜牧食品局对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督促、指导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如下工作: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如下工作: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市、区)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畜牧食品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食品局报告。
市畜牧食品局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畜牧食品局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2.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食品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食品局和省畜牧食品局报告。市畜牧食品局可根据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对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清点,开具清单,核对无误后交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6.2.5.1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1)疫苗(种类、数量)。各种动物疫病疫苗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最低要求的储备量,确保发生重大疫情时所需疫苗的及时供应。
(2)诊断试剂。各种动物疫病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3)消毒药品。市级不少于2吨,县级不少于1吨。其它消毒剂储备市级不少于1吨,县级不少于500公斤。
(4)常用消毒设备。
a.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等。
b.消毒容器:20升、50升。
(5)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裤、塑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6)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等。
(7)运输工具。密封防护卡车。
(8)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储备:市级不少于1000个,县级不少于500个。
6.2.5.2管理办法
(1)应急物资储备于各级重大疫病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管理,由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不得挪用。
6.2.6 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每年都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保留常年规模,滚动使用,保证应急需要。专项储备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强制免疫造成副反应抢救费和应急死亡及对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饲养者进行补偿等方面。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县(市、区)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专家组和应急预备队,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并加强应急技术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其正常运行。
6.4 培训和演习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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